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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不公平征收(拆迁),上访能否延长起诉期限?
2016-02-16 19:55:10 来源:
一、征收(拆迁)咨询实录
近日,京平律师接到了下面的法律咨询,也是我们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况:
被拆迁户:“我们这里拆迁不公平,怎么办?”
京平律师:“给你下什么文件了吗?”
被拆迁户:“下了,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但是补偿不公平,我不同意。”
京平律师:“什么时候收到的?”
被拆迁户:“有八九个月了,现在要强拆了。”
京平律师:“收到这些文件以后,你们采取什么法律措施了吗?”
被拆迁户:“我们告状了,但是没有用?”
京平律师:“告到哪里了?法院吗?”
被拆迁户:“各级纪委、信访局都去了,法院还没去,但是也告到检察院反贪局了。”
京平律师:“文件上告知你们在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了吗?”
被拆迁户:“写了,我们一直在上访,起诉期限可以延长的吧?”
……
二、上访能否延长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上面这位被拆迁户,如果现在想针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实际上已经超过了这两个诉讼的起诉期限。而这位被拆迁户所遇到的问题,恰恰也是实践中许多被拆迁户都会遇到的共同问题。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如果被拆迁户与征收拆迁方就补偿安置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往往就会面临强拆的风险。面对稍微有点法律意识的征收拆迁方,被拆迁户很可能会收到诸如房屋征收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一般会载明对被拆迁户的土地房屋如何处置,以及被拆迁户如果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大部分被拆迁户并不会直接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将大量的时间用于上访,并且认为上访也属于“告状”,从而想当然地认为上访可以延长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然而,此“告状”非彼“告状”,上访并不属于法律程序;上述这种认为上访可以延长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想法,仅仅是被拆迁户的一厢情愿,但却并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上访是被拆迁户自己选择的救济途径,也并不影响被拆迁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不属于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所以,上访并不能延长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除了前面咨询实录中提到的情形之外,实践中,面对法律意识匮乏的征收拆迁方,被拆迁户也有可能在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就遭到了违法强拆。但不论是何种情况,法律上均有严格的起诉期限规定,如果被拆迁户认为征收(拆迁)对自己不公平,则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错失良机。
作者:蔡晓仪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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