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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即墨两村民“大棚深夜被强拆” 维权一年未果

2014-09-22 19:36:21 来源:


山东即墨两村民“大棚深夜被强拆” 维权一年未果

  2009年7月29日,青龙高速建设项目正式启动,山东即墨市华山镇埠后村大棚种植户于光芝、于学文的大棚被青龙高速项目征用:2010年,华山镇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两户的大棚进行了评估;2012年下半年,实施拆迁及补偿,两村民因对拆迁补偿存疑,不同意拆迁;2013年7月,两村民的7个种植大棚被“深夜强拆”。大棚种植户于光芝、于学文二人四处投诉维权至今。

  2013年9月3日,当地媒体以“即墨:征地补偿未谈拢 十亩葡萄被夷平”为题给予关注,并未引起地方政府对农民被强拆一事的实质重视。

  质疑:拆迁补偿不合理 评估失效

  “我们对照《青政发【2005】38号》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补偿标准,认为评估价明显过低,对承包土地的补偿也很不合理,广大承包户无法接受”。

  即墨市华山镇埠后村村民于光芝、于学文称,他们在本村村东的承包地里各有3个和4个种植大棚,种植葡萄和瓜,及进行葡萄苗的培育。2010年底华山镇政府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他们的大棚进行了评估,但实施拆迁却在2012年下半年才给予补偿,“按照国家《评估规范》规定,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这两年大棚内的葡萄树和葡萄苗已长成了很多,补偿却还按照两年前评估状况给,评估报告已失去时效性,我们认为很不公平。在青龙高速征用土地时,镇政府应按照《青政发【2005】38号》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标准予以补偿。”

  “而实际却与《通知》大相径庭:种植户7年树龄的盛果期葡萄按《通知》规定应该60元每株,实际补偿才给10元每株;葡萄苗按《通知》规定应该2—6元每株,而实际补偿为0.2元每株;大棚温室是砼骨架双层塑料薄膜顶,按《通知》规定应该40—80元每平方米,而实际补偿为40元每平方米,给的是最低价,简易大棚温室按《通知》规定应该10—40元每平方米,而实际补偿为10元没平方米,给的也是最低价。”

  述说:大棚深夜遭强拆 维权无果

  2013年7月4日上午,于学文在埠后村委会看到一份加盖村委印章的没有抬头的“通知”,要求他们必须在当日下午16:00以前领取补偿款和清空地上附着物和设备设施。因为觉得补偿不合理,于学文未予重视。

  7月4日夜里十二点多,种植大棚旁边居住的村民打电话给于学文说有人在对大棚实施强拆,于学文夫妇和于光芝的儿子在凌晨1点(7月5日)赶到时,看到了40多个穿黑衣服、留小平头、携带长砍刀的人围在现场,1台挖掘机和2台铲车正在拆除大棚。因报警迟迟不出警,于学文开车到华山镇派出所找到警察,等赶到现场时,大批黑社会人员已经撤走,施工车辆正在开出承包地。种植户要求出警的警察扣留这些机械时遭到拒绝,出警人员拍了拍照就离开了,未做任何处理。天亮后发现,于光芝和于学文家的7个种植大棚均被拆毁,地里的多年生的葡萄树和葡萄苗,以及在中的桃树等连根拔起或者碾压。

  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始终未给我们答复,反而由工地上施工的人员多次前来威胁我们马上离开被摧毁了一切附着物的承包地,我们农民的利益没能得到保护。”

  回应:政府一直在做工作 补偿无误

  针对村民于光芝、于学文的诉求,即墨市省级高新区(华山镇)管委相关负责人都表示非常了解。在高新区社会管理信息中心提供的一张文字上,对拆迁两村民的大棚一事做了简单说明。

  青龙高速公路占用埠后村大棚种植户共42户。其中,40户已领取补偿款并自行清理地表,只有于光志、于学文认为葡萄苗补偿款过低,未领取补偿款。2010年初次清点评估时两户并无葡萄苗,2012年3月青龙高速公路开工时才开始扦插,并在1.94亩大棚内插77644棵葡萄苗。按规定,后期栽植葡萄苗不予补偿,但市指挥部、评估公司本着便于沟通及开展工作的原则决定给予一定补偿。期间高新区管委及村干部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无果,该2户种植户在规定期限未领取补偿款,未自行清除地上附着物,严重影响青龙高速施工,导致青龙高速公路不能正常完工。

  在高新区社会管理信息中心提供的一份2012年所做的评估明细中,记者看到了政府相关负责人所说的评估数据以及给种植户的补偿数据;在《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发【2005】38号》附件“补偿标准”中,记者看到了种植户所说补偿标准的数字。二者比较,大棚种植户和华山镇政府相关负责人所言依据,均有值得商榷的余地。

  说法:地方政府行政参与涉嫌以权代法

  业内资深人士认为,于光芝、于学文的情况反映出山东省即墨市华山镇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征用上有以权代法嫌疑: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地面附着物及经济作物应归所有者或实际投入人所有,按青政办发(2005)38号文规定补偿。

  二、征地单位未予当事人签署征用土地合同、补偿兑现,强行拆迁、毁灭盛果期经济作物及苗木,征地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3条的规定,对土地的投入,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承包地被征收,作为一种特殊的流转方式,承包人对土地的投入应得到相应的补偿。土地征收是国家对原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相应补偿后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行政行为,而不是无偿的没收,是为了国家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应得到合法正确的实施。

  当事人承包土地上建大棚葡萄园,根据植物的生长规律,它们从开始种栽到盛果期,至少要经过3至5年的培育。根据相关资料,在这段时间里为植物防病、施肥、翻土等每年每亩用工至少在35工以上,根据目前的人工工资每工80元计,这其间的人工投入就在60万元以上,还有肥料等其它投入成本未予计算。正当承包地上产生收益时,土地被征收,如当事人不能获得对土地前期投入的补偿,将会一无所有,这有违国家征地的目的及相关规定。

  习总书记再三强调:“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我们不禁要问山东省即墨市、华山镇党委、人民政府在土地转让中非法强拆究竟还有多少?行政参与该侵权事件谁之过?能否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严厉查处?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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