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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捞取好处费被判刑

2013-12-17 17:32:25 来源:


4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捞取好处费被判刑

4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捞取好处费被判刑

来源:征地拆迁律师 时间:2013-12-03 10:18:29

        “项目建设,征拆先行。”正当五象新区建设及其征地拆迁工作如火如荼进行之时,近期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滋生的4名“蛀虫”,不但玩忽职守,还利用职务之便从中捞取好处费。5月22日上午,良庆区法院对涉案的班某、陈某、欧某及谢某4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以玩忽职守、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二年六个月。 

        据悉,目前良庆区已查办涉及征地拆迁的11件窝案、串案中,已有12名涉案人员相继落网,涉案金额高达600多万元。

      两份一样的协议牵出窝案

  窝案首被关注,始自两份一模一样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早在2011年初,在众多上报待批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材料中,两份一模一样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关注。对此,上级有关部门批示要一查到底。

  去年年初,经良庆区检察院立案秘密侦查,除查明原良庆区大沙田街道玉洞村委副主任玉某(另案处理),涉嫌利用职务便利贪污、虚构事实诈骗征地拆迁补偿款的犯罪行为外,还深挖出曾担任良庆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片区工作组副组长、动迁组组长班某及动迁组副组长陈某等4人玩忽职守、受贿等窝案串案。

  经检方查明,班某、陈某、欧某3人担任良庆经济开发区片区工作组工作人员期间,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相关规定,不认真核查材料,在前期调查工作时没有了解该房屋的权属和所住人口信息,在收集、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相关材料时,只收取、查看了相关人员交来户口本复印件,没有按工作要求核对原件。

  同时,也没有核实协议书、作价表、村委关于房屋情况的说明,以及被拆迁人承诺书等文件上签名是否为被拆迁人所签。

  最终,即使部分材料是虚假的,拆迁组仍越权与被拆迁方签订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农民或村委干部都获得补偿。

  四“蛀虫”均获刑被严惩经检方查明,班某、陈某、欧某3人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国家巨额损失。其中,班某造成损失225多万元;陈某造成损失209多万元;欧某造成损失171多万元。

  同时,随着侦查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办案检察官又发现4人有受贿犯罪行为。经查,班某、陈某、欧某在履行利用为被拆迁人在银行集中开户,作为支付拆迁补偿款的收款账户的职务便利,为银行谋取利益而从中收取好处费分别为2.6万元、3.6万元和3.6万元。

  此外,被告人谢某在负责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项目的房屋拆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中捞取好处费10.8万元。

  原来,在2011年11月份,谢某在办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过程中,明知对方提供的安置人口户籍材料是虚假的,仍越权与被拆迁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导致对方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55多万元。

  经当天公开宣判,法院最终认定班某、陈某、欧某及谢某4名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受贿罪,分别判处班某、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欧某有期徒刑七年;谢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

  对此,除欧某当庭表示认罪之外,班某、陈某及谢某3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服择日上诉。

  庭审回顾

  如何定罪成为法庭争议焦点
 
  早在2012年12月24日、25日,班某、陈某、欧某等3人先后被押上良庆区法院接受公开审判。庭审中,因3人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围绕是否构成玩忽职守、受贿的职务犯罪成法庭争议焦点。

  疑问: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解析:3人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陈某的辩护人称,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陈某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享受国家编制工作人员的待遇,只是受聘于动迁公司,因此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据了解,2007年4月,良庆区政府成立了南宁市五象房屋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象动迁公司)。班某、陈某、欧某及谢某先后被五象动迁公司录用,后被城区分配到征地拆迁工作组动迁组参加良庆区征地拆迁工作。

  对此,公诉人反驳道,班某、陈某、欧某等3人在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征地拆迁工作组的名义甚至是以城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与被拆迁户约谈,开展工作,同时他们的工资也是从财政部门划款,因此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三人办理的拆迁补偿协议共有63人是虚假信息。

  虽然3人都非国家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但却都是政府委托并代表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他们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时,是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因此,3被告人均应认定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疑问:是否构成受贿罪?

  解析:3人利用职务便利为 他人谋取利益,以个 人关系收受贿赂,符 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班某的辩护人认为,班某收受银行好处费,不能定性为受贿罪,而应定为单位受贿罪。他称,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这双重故意缺一不可。

  对班某而言,是陈某与银行私下协商拆迁补偿款的开户和揽存,其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银行揽存。即便班某事后收受好处费,但该好处费有的是公司决定收取并分配给个人,有的则是交给了公司领导,再由公司分配,这顶多是属于公司受贿,而非个人受贿。

  陈某辩称,他拿到钱后就向班某汇报了情况,并没有私吞,他并不知道班某是否向公司领导汇报。

  而欧某则辩称,她以为这钱算是单位的福利,陈某给她,她就收下了。

  据了解,大量的补偿款要给付到农民手中,必须经过银行划款,这些巨额存款当然成了各大银行的香馍馍。在班某等3人所办项目的补偿款中,一些被拆迁户的补偿款账户,被集中要求到某银行去开办。之后,3人由于为银行谋取利益而从中收取好处费。

  对此,公诉人反驳道,班某、陈某、欧某等3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同时,3人所瓜分的好处费,是以个人关系收受,并非以公司名义收取,因此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纵深

  良庆区已查办此类案件11件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五象新区征地拆迁工作中,当天被宣判严惩的4名“蛀虫”并非个案。在此之前,良庆区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查办此类案件就有11件12人。

  据了解,2012年初,良庆区启动反腐败领导小组,由城区纪委联合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大力查办征地拆迁腐败系列案件。并着力治理通过“种人”、“种房”、伪造证件等手段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重点查办了涉嫌此类行为的原玉洞村委副主任玉某、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人5人、当地群众3人。

  纵观以上几起个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先后被推上被告席的多名“蛀虫”都非国家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但却都是政府委托并代表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他们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时,是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这些“蛀虫”均属职小权大的犯罪群体。尽管职小官低,但他们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权力过大,且缺乏监管,相关负责人自主决定空间过大,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涉案金额巨大。从这几起腐败窝案看,弄虚作假的补偿款均有数十万、上百万,只要有漏洞可钻,巨额补偿款就落入了私人口袋。

  影响恶劣。拆迁补偿款关系国家财产和广大老百姓利益,借工程建设之机,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赃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违纪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征地拆迁工作秩序,极大地破坏了大项目建设,不仅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检察官说法

  严密监管制度 可有效避免职务犯罪

  乱象背后,隐藏着诸多腐败行为。那么,如何遏制征地、拆迁中的贪污等腐败行为,避免有人把拆迁补偿当成“唐僧肉”呢?

  “监管制度如果更严密些,就会有效避免拆迁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发生。”对此,办案检察官认为,比如个案中的玉某虽然只是一个基层的小小村官,但其职务犯罪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其铤而走险造成国有资产巨大损失,暴露出征地拆迁过程中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督制度不严密,从而导致个别工作人员丧失了良知。

  据了解,此系列案件的最明显特点是,职小权大,也就是说,拆迁小组成员的权力非常大,这也是造成拆迁征地腐败其中的一个原因。因此,防止一些基层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小职权“干坏事、发大财”,是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值得关注的焦点。目前,良庆区检察院已针对这系列窝案、串案拟发出检察建议,以堵住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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